本會章(修訂)
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正式生效
聖保祿天主教小學
家長教師會會章
第一章 總綱
1.1 名稱
本會定名為「聖保祿天主教小學家長教師會」( ST. PAUL’S PRIMARY CATHOLIC SCHOOL PARENT – TEACHER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1.2 宗旨
本會宗旨:
1.2.1 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得以相輔相承,以收教育之宏效。
1.2.2 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以及培養家長與教師及各位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
1.2.3 與學校商討共同關注之事項,謀求改善學生之修業進德及在校之福利事宜。
1.3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香港跑馬地黃泥涌道聖保祿天主教小學。
第二章 名譽顧問
凡為本校現任校監及校董,得由本會邀請為名譽顧問。
第三章 會籍、會費、會員權利及義務
3.1 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兩類:
3.1.1 基本會員
凡現就讀本校學生之家長或法定監護人而又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基本會員。如申請經常務委員會接納及繳交年費後,該申請人即成為本會之基本會員。基本會員之會籍以家庭為單位,只需繳交一個會員之會費,唯每一家庭只可委派一名家長或法定監護人代表參加會員大會,擁有一個表決權及投票權,基本會員會籍之有效期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3.1.2 當然會員
凡本校在職校長及教師,均為本會當然會員。當然會員會籍於離職時自動取消。
3.2 會費
3.2.1 會員須繳交會費。每年會費為港幣一百元正。會員須於新學年開學後 壹個月內 繳交會費。當然會員之會費可獲豁免。
3.2.2 凡中途加入之會員,亦須繳交全數會費,而中途退會者,已繳之會費概不退還。
3.3 會員權利與義務
3.3.1 在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以下統稱「會員大會」)中:
(i) 基本會員有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權;
(ii) 當然會員有動議及表決權。
3.3.2 會員均可參與本會所舉辦的活動和享有本會所有的福利。
3.3.3 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並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與常務委員會通過之決議。
3.3.4 會員須每年準時繳交會費。
3.3.5 會員須協助促進會務發展,並支持本會的各項活動。
3.3.6 會員擔任本會工作均屬義務性質,任何會員不得接受本會之薪酬。
3.3.7 如未得本會書面同意,會員不得擅用本會名義從事任何活動,尤其屬於政治宣傳或不符合本會利益之活動。
3.3.8 基本會員對本會除負上列第3.3.4項及下列第8.15項之義務外,並無其他財政上之義務。當然會員對本會並無任何財政上之義務。任何會員如擬對本會作出捐贈,均屬自願性質。
3.4 終止會籍
3.4.1 如會員於該年度逾期兩個月未交會費,而又未能提供合理解釋,其會籍即時自動終止。
3.4.2 如會員違反本會會章或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行為,常務委員會有權終止其會籍,其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3.4.3 如會員擬退出本會,須致函通知本會,由常務委員會以書面確認,方正式退會,其所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3.4.4 如基本會員之子弟離開本校(包括退學或被革除學籍),或本校校長或教師離職,其會員資格將即時自動終止。
第四章 組織
4.1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
4.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所有會務由常務委員會全權處理。
第五章 會員大會
5.1 週年會員大會
5.1.1 週年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於上學期召開一次。
5.1.2 週年會員大會之權責包括:
- 通過上次週年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
(ii) 通過全年會務報告。
(iii) 通過已經審核之全年財務報告。
(iv) 修訂本會會章。
(v) 商議及推展本會會務。
(vi) 推選本會常務委員會。
5.2 特別會員大會
5.2.1 常務委員會可於有需要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5.2.2 常務委員會在接獲百分之十五或以上會員聯署書面要求提交議程後,須於三十天 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但在特別會員大會會議中,只可討論及議決上述以聯署書面提交之議程。若該等議程包含修訂會章條文,修訂條文須先經本校法團校董會審議批准後,方可交特別會員大會討論。
5.3 會員大會通告
於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召開前最少十四天,常務委員會須以書面通告全體會員有關會員大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4 會員大會之會議法定人數
5.4.1 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會議法定人數由二十五位會員或當時會員總人數的十分之一構成,但以上述數目較少者為準。
5.4.2 未能親身出席之會員可書面授權其他會員代為出席,惟在會議中沒有投票權及表決權。
5.4.3 若在會員大會會議預定時間後三十分鐘仍未達會議法定人數,主席得宣佈會議改期,並須另訂日期於其後十四天內召開會員大會。
5.4.4 若在延期之會員大會會議預定開始時間後三十分鐘,仍未達會議法定人數,則以出席之會員人數為會議法定人數,正式舉行會議。
5.5 通過議案
5.5.1 所有會員大會會議之議案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人數之半數以上投票通過,方為合法。如議案涉及會章之修訂,則須依照第十章所述之程序進行,方可生效。
5.5.2 主席擁有投票權,當遇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等時,主席可再投決定票以作最終決定。
第六章 常務委員會
6.1 委員資格
6.1.1 只有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或現職教員方可成為本會的常務委員。
6.2 組織
常務委員會由十一位委員組成,五位為當然會員,餘下六位為基本會員。職位如下:
6.2.1 主席 : 1人 【基本會員1人】
6.2.2 副主席 : 2人 【基本會員1人,當然會員1人(本校現任校長/副校長)】
6.2.3 司庫 : 2人 【基本會員1人,當然會員1人】
6.2.4 秘書 : 2人 【基本會員1人,當然會員1人】
6.2.5 康樂及福利 : 2人 【基本會員1人,當然會員1人】
6.2.6 聯絡 : 2人 【基本會員1人,當然會員1人】
6.3 責任與權力
常務委員會具有下列之職責及權力:
6.3.1 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全權處理本會事務。
6.3.2 每年最少舉行三次會議。
6.3.3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6.3.4 策劃及推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工作及活動。
6.3.5 帶動會員參與本會各項工作及活動。
6.3.6 擁有本會會章的最終解釋權。
6.3.7 根據會章規定,於有需要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6.3.8 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
6.3.9 按《教育條例》及本校法團校董會會章規定,制訂家長校董選舉程序及守則,並舉辦家長校董選舉。
6.4 解散常務委員會或罷免常委會個別委員
6.4.1 獲本會全體會員之三分之二或以上會員同意;或
6.4.2 本校法團校董會決定解散常務委員會或罷免其個別委員。
6.5 委員之職責
6.5.1 主席
(i) 為本會之主席。
(ii) 負責召開並主持週年會員大會會議及常務委員會會議。
(iii) 負責主持特別會員大會會議。
(iv) 主理本會一切事務及簽署一切有關本會的文件。
(v) 於週年會員大會提交全年會務報告。
(vi) 代表本會對外交涉及出席活動。
(vii)代表本會鈐蓋印章在各種公文上。
6.5.2 副主席
(i) 負責協助主席處理會務。
(ii) 如主席缺席或請假時,屬基本會員之副主席代履行主席之職務。如屬基本會員之副主席亦未能代履行主席之職務時,由另一位副主席代履行主席之職務。
6.5.3 司庫
(i) 負責管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務。
(ii) 編制每年財政預算。
(iii) 須於週年會員大會呈報已經核算之財政報告。
(iv) 編寫每月之財政收支紀錄。
6.5.4 秘書
(i)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書信文件及會員名冊。
(ii) 編訂會議議程及發佈會議通告。
(iii) 負責製備會議紀錄。
(iv) 保管本會印章及書信文件。
(v) 保管本會一切檔案文件。
6.5.5 康樂及福利
(i) 負責策劃統籌本會之文娛康樂活動。
(ii) 負責推廣符合本會宗旨之一切福利活動。
(iii) 負責安排活動場地及佈置會場。
6.5.6 聯絡
(i) 組織及拓展家長網絡。
(ii) 負責於各種會議及活動前聯絡會員及本校非會員家長。
(iii) 協調會員間之溝通。
6.6 常務委員會之選任
6.6.1 任期
(i) 委員之任期為壹年,由選出時的週年會員大會休會時起,直至下一屆週年會員大會休會時為止。(唯第一屆委員之任期由本會成立日起至下一屆週年會員大會休會時為止)
(ii) 屬基本會員的委員可連選連任;屬當然會員的委員可接續連任,惟同一職位最多只能出任三屆(由本校現任校長/副校長出任的副主席一職除外)。
(iii) 委員擔任本會工作均為義務性質,無任何薪酬。
6.6.2 選任
(i) 只有現有學生家長或現職教員可選出本會的常務委員。
(ii)常務委員會內屬基本會員的委員,於週年會員大會中,由基本會員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
(iii) 常務委員會內屬當然會員的委員,由本校校長薦任。
6.6.3 提名
各會員可於週年會員大會召開前一個月,以書面提名合資格之基本會員為常務委員會內屬基本會員之候選委員。
6.6.4 投票
如上述候選委員人數超逾常務委員會之有關職位席位數目,則須進行投票選舉。得票最多的六位當選為常務委員會委員。各委員之職位由委員互選產生(如超過一人票數相同,應再作另一次投選,以得票最多者當選。若票數仍然相同,則抽籤決定)。
(新一屆常務委員應於當選後十四天內完成互選工作。舊任常務委員會應於新任常務委員會選出後一個月內完成所有職務之移交。)
6.6.5 補選
常務委員會有權增選委員以填補年中出現之空缺。如出缺職位是由當然會員擔任者,則由本校現任校長委任遞補。如出缺職位為主席,則由屬基本會員的副主席自動補上。
6.7 常務委員會會議
6.7.1 每年最少舉行三次。
6.7.2 會議通告及議程須於開會前十天分發予各委員。
6.7.3 法定會議人數為委員人數三分之二。
6.7.4 委員如未能出席會議,可委託其他人代表出席會議,但該代表在會議中只可以代 表其投票議決,並沒有其他會議權利。
6.7.5 所有常務委員會會議之議案,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人數之半數以上投票通過,方為合法。
6.7.6 主席擁有投票權,當遇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等時,主席可再投決定票以作最終決定。
第七章 家長校董選舉
- 本會爲本校唯一認可的家長教師會。
- 按《教育條例》 及本校法團校董會會章規定,本會需舉行家長校董選舉,選出一位家長校董及一位替代家長校董加入本校法團校董會。
-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任期為兩年。
-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以一家長一票選出。
- 有關家長校董人數及任期的修訂須按本校法團校董會章辦理。
- 本會將按本會制訂的家長校董選舉程序及守則舉辦家長校董選舉。
第八章 財政管理
8.1 所有本會經費,須存入本會之銀行戶口。戶口須由常務委員會主席、副主席(本校現任校長/副校長)、兩位司庫合共四人聯名簽署以本校聖保祿天主教小學名義開設。
8.2 一切經費之運用須符合本會宗旨。
8.3 司庫負責管理本會一切開支及收入。
8.4 本會之會費及其他收入,均需簽發收據,及存於銀行。
8.5 本會發出之支票須由常務委員會主席或司庫(基本會員),連同副主席(本校現任校長/副校長)或司庫(當然會員),合共兩人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8.6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唯第一屆之財政年度由本會成立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8.7 本會一切收支單據須保留七年。
8.8 常務委員會有動用本會資金的權力。本會任何活動之經費支出,須先經常務委員會批准。
8.9 司庫須於每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並製備該財政年度之財政報告。財政報告經義務核數師核算後,再交回常務委員會審核,並提交週年會員大會通過。
8.10 每年之財政盈餘,須撥作本會基金。基金之用途由應屆常務委員會決定。
8.11 本校會委任一位義務核數師,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年收支賬項。
8.12 司庫須於週年會員大會中提交財政報告。
8.13 本會財政以量入為出為基本原則,不得舉債。
8.14 本會之財務支出不能超過每年經費收入及基金結存之總和。
8.15 於解散本會時,若出現債務,則由本會基本會員平均承擔,唯每一基本會員之最高責任不超過港幣壹百元。
8.16 本會解散時,所有資產須捐贈聖保祿天主教小學,作為學生之福利金。
第九章 解散本會
以下兩種方法可解散本會:
9.1 獲本會全體會員之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解散本會;或
9.2 本校法團校董會決定解散本會。
第十章 修訂會章
凡擬修訂會章時,修訂條文須經本校法團校董會審議批准後,並經出席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之二或以上會員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一章 附則
11.1 本會會址乃借用聖保祿天主教小學校址。
11.2 本會舉辦任何活動而使用上述校址時,仍應事先徵得本校的同意,方可使用。
11.3 本會為聖保祿天主教小學屬會,本校法團校董可對本會行使應有之合法權利。